安徽省庐江县柯坦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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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庐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凡本县范围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按照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四条 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农保的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参保等工作。
    第五条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全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各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本镇新农保的相关业务。各村(居)民委员会的劳动保障协办员负责本村(居)新农保相关业务工作。
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建立新农保工作考核机制。县政府将新农保的参保率、续保率以及相关业务工作列入政府考核目标。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由统筹账户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
   (一)统筹账户基金主要来源: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
    2. 社会捐赠、利息等其他收入。
  (二)个人账户基金主要来源:
    1.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 政府、集体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补助和社会、组织、个人给予的缴费资助;
    3.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县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增设缴费档次。
    第九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对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自主选择补缴费或顺延缴费。
    第十条 县政府对参保人实行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鼓励有条件的所在地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贴和补(资)助。
    第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实现全县统筹。当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县政府据实补贴。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号码为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参保人出国(境)定居、转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发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本息。
   (二)参保人转为非农村居民,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先封存。
   (三)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愿补(续)缴费的,退还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的本金。
   (四)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本息积累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并一次性领取。
   (五)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自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并一次性领取。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一)年满60周岁;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交村劳动保障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及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养老保险待遇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参保人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40元计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九条 参保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但仍未达领取年龄的,仍可继续按规定缴费,缴费年限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最高不得超过10%。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时,年龄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待遇和正常缴费的参保人缴费补贴的标准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农保,两种待遇分别计算,同时享受。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时,原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和《庐江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庐政〔1993〕33号)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下列办法与新农保之间衔接:
   (一)暂未领取养老金且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原储存额除以100折算新农保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二)暂未领取养老金人员且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养老保险关系,到达领取年龄时,按原农保待遇执行;也可一次性办理退保手续并终止原养老保险关系。
   (三)已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新农保的,两种待遇合并计算,同时享受;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继续按原规定的标准领取或一次性办理退保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户籍地在县内转移的,个人账户继续使用。转出本县以外的,转入地建立新农保的,个人账户随同转移,终止新农保关系;转入地未建立新农保的,其个人账户暂不转移,待转入地建立新农保后再转移。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农保基金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稽核和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新农保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基金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伪造证件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经办规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人:柯坦镇政府
发布时间:20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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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庐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凡本县范围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按照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四条 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农保的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参保等工作。
    第五条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全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各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本镇新农保的相关业务。各村(居)民委员会的劳动保障协办员负责本村(居)新农保相关业务工作。
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建立新农保工作考核机制。县政府将新农保的参保率、续保率以及相关业务工作列入政府考核目标。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由统筹账户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
   (一)统筹账户基金主要来源: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
    2. 社会捐赠、利息等其他收入。
  (二)个人账户基金主要来源:
    1.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 政府、集体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补助和社会、组织、个人给予的缴费资助;
    3.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县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增设缴费档次。
    第九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对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自主选择补缴费或顺延缴费。
    第十条 县政府对参保人实行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鼓励有条件的所在地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贴和补(资)助。
    第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实现全县统筹。当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县政府据实补贴。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号码为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参保人出国(境)定居、转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发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本息。
   (二)参保人转为非农村居民,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先封存。
   (三)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愿补(续)缴费的,退还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的本金。
   (四)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本息积累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并一次性领取。
   (五)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自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并一次性领取。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一)年满60周岁;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交村劳动保障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及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养老保险待遇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参保人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40元计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九条 参保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但仍未达领取年龄的,仍可继续按规定缴费,缴费年限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最高不得超过10%。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时,年龄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待遇和正常缴费的参保人缴费补贴的标准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农保,两种待遇分别计算,同时享受。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时,原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和《庐江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庐政〔1993〕33号)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下列办法与新农保之间衔接:
   (一)暂未领取养老金且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原储存额除以100折算新农保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二)暂未领取养老金人员且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养老保险关系,到达领取年龄时,按原农保待遇执行;也可一次性办理退保手续并终止原养老保险关系。
   (三)已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新农保的,两种待遇合并计算,同时享受;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继续按原规定的标准领取或一次性办理退保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户籍地在县内转移的,个人账户继续使用。转出本县以外的,转入地建立新农保的,个人账户随同转移,终止新农保关系;转入地未建立新农保的,其个人账户暂不转移,待转入地建立新农保后再转移。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农保基金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稽核和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新农保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基金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伪造证件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经办规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人:柯坦镇政府 发布时间:2010-2-16
“爱心圆梦大学”

“爱心圆梦大学”
-―庐江县扶助特困大学生基金公告

    为切实解决“特困生上大学难”的民生问题,帮助我县特困大学新生继续学业,庐江县扶助特困大学生行动领导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广泛筹资,开展了爱心结对扶助活动并面向社会广泛募集资金。经庐江县扶助特困大学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即日起启动报名工作,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申请条件

    1、2009年被高等院校(原则上二本以上)录取的全日制本科一年级新生。

    2、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意外事故,或有家庭成员亡、病、残等情况而导致无力承担学费者。

    3、国防生、免费师范生等已由相关单位或组织落实安排相关学习费用的生源不在资助之列。

    二、扶助标准

    3000元/人

    三、申请及发放程序

    1、公开报名。符合申报条件的特困大学生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城镇低保或农村特困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到本人家庭所在镇团委报名,领取并认真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庐江县政府网站(www.ahlj.gov.cn)和团县委(http://www.ljhope.cn/)网站上下载。

    2、资格审查。团县委组织青年志愿者入户核查(邀请部分捐助企业参与入户调查),调查组需提供随访调查笔录、家境照片各一份。根据调查组核查情况,在综合评定的基础上,确定初步名单,在征求捐赠方意愿后,确定拟扶助对象。

    3、名单公示。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扶助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各镇团委也要在学生家庭所在地、所在完(职)中同步公示三天。

    4、资金发放。公示结束无异议,举行发放仪式,集中发放助学金。

    四、报名时间

    2009年7月27日-8月11日,休息日正常报名。

    五、报名咨询地点和电话

    申请人需到家庭户口所在镇团委报名

    柯坦镇团委:  7876111   联系人:袁万立    13865297498   

    庐江团县委 :7322049   联系人:高  翔    13865250703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9-7-28
致全镇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致全镇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夏季将至,气温逐渐回升,为了您的家庭幸福,我们强烈要求各位家长对孩子进行防治溺水问题的教育。同时,这个季节也是流行病、传染病、暴雨高发的季节。为此,我校特发此信,再次重申学生安全责任重大,提出以下几点要求,希望学生及家长积极配合。
    1、要注意活动安全。教育孩子不私自到河边玩耍,不私自下河游泳,不爬高走险,不到公路边、山边、建筑工地、生产区等危险地方玩耍,节日期间孩子外出旅游等活动要有家长带领,并注意安全。
    2、要注意饮食卫生安全。家长要教育子女不要吃没有健康保障的食品,特别要教育子女不买街头无证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以防止食物中毒的事故发生。
    3、要注意交通安全。家长要教育子女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未达到规定年龄不得骑车。骑车上街不违规带人。不乘坐超载车、无牌无证车、车况破旧车和人货混装车,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4、要注意用电安全、防火安全。不玩火,不乱拉电线。同时要做好雷击、防台风、防暴雨、防洪涝、防地震等防自然灾害侵害等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及自救能力。
    5、增强子女的卫生防病意识,做好防手足口病、麻疹、风疹、流行性感冒、腮腺炎、流行性脑膜炎等防治工作,做到“四勤”、“四不”、“一报告”(勤洗手脸、勤通风、勤晒衣被、勤锻炼;不随地吐痰、不喝酒抽烟、不共用毛巾、不要过度紧张和疲劳;发现传染病可疑者立即报告。)
    6、要教育子女遵守有关规定,未成年人不进“三厅、两室、两吧”等娱乐场所。不抽烟、不吸毒、不喝酒、不参加赌博、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看黄色音像和书籍。
    7、家长应密切关注子女的行踪,做到知去向、知同伴、知活动内容。如发现子女有异常行为应立即予以询问、调查、制止,及早做好消除安全隐患工作。
    8、教育子女慎重交友,不与社会闲散人员或品行不端人员、陌生人交往。未经家长允许不在外留宿过夜,防止坏人敲诈、拐骗和绑架。
    9、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教育子女不逃学,不迟到,不早退。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教育引导他们平安健康成长,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让我们家校携手,共同把日常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孩子平安健康、快乐成长。最后祝你们全家幸福愉快!
                                                       庐江县柯坦镇中心学校
                                                          二00九年五月

发布人:庐江县柯坦镇中心学校 发布时间:2009-6-8
柯坦镇政府网站进入省首届优秀乡镇政府网站评选活动网上投票阶段

    安徽省首届优秀乡镇政府网站评选活动正在进行中,庐江县柯坦镇政府网站进入网上推荐阶段,请广大网友予以支持,投票网址是:
http://www.ahhnw.gov.cn/pingxuan/tjxz.aspx
刷新后可以再投.

发布人:柯坦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4-21
庐江县农村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农村青年创业行动,切实帮助广大农村青年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庐江团县委、庐江县农村信用社联社决定开展庐江县“农村青年创业信贷扶持计划”。具体见http://www.ljkt.gov.cn/show.asp?ID=661,有此意向的青年可到所在村或镇团委报名。

发布人:柯坦镇团委 发布时间:200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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